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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洗工之名限制轉換 台灣利益本位的勞動部

上一篇報導中討論到移工跨業別轉換近期的發展,勞動部近期再次收緊移工轉換業別的政策,移工要轉換工作業別,除移工、雇主、仲介三方合意之外,當今還要經過「公立就服機構辦理媒合」才能進行(聯合報 葉冠妤)。疫情下的移工政策狀況究竟是什麼?移工政策的開放或收攏又反映了什麼價值?值得深究。


疫情之前,移工能轉換業別嗎?

無論從家戶移工轉換成產業移工,或是產業移工進入家庭工作,移工轉換業別的相關規定於《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八條規定:「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除有雇主招募移工空缺未滿、遭遇雇主暴力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原則上不得轉換工作類別。可見移工來台工作除台灣政府允許或雇主需求存在,在台工作得要遭受身體侵害,才有轉換工作業別的自由。最一開始的法律規定甚至是完全禁止移工轉換雇主,是隨時間演進不斷調整才建立起勉強保障部分移工權益的制度(NOWNEWS 李芷涵)。


疫情間,移工政策的變局

先前移工轉換雇主若想轉換業別,可遵循上述《準則》第八條提及第七項原規定第一順位「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進行跨業別轉換(條文對照表)。在本次勞動部修法後,《準則》第七條規定轉換雇主的第一順位增加敘述、明定以「持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之雇主優先接收欲轉換雇主的移工。雖然法規上仍保留前述遭受身體侵犯、「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跟第七項剩餘第二、三、四順位轉換業別的可能性,但實務上將轉換業別的機會減縮的非常渺茫(焦點事件 歐碧薇、孫窮理)。


簡單來說,原先制定第八條規定中「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之但書原因之一即是希望移工在其他產業有空缺時有轉換業別的自由、可依市場需求探尋新的工作機會。如今勞動部將但書中欲轉換雇主的第一順位中「空降」加入「持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的規定,將原有移工轉換業別的一點可能性,在面對疫情變局時壓縮至將近於零,卻放大剩餘灰色地帶的存在、利用「並非完全禁止跨業轉換」的說詞巧妙躲避違反國際勞權精神的政治責任(中央廣播電台 楊文君)。



疫情下政策變變變 展現出的台灣價值

國際疫情當前,台灣出自於任何原因,一舉一動都會被國際社會檢視,任何發展都向國際社會傳達著我們所信仰的價值。從中央6月6日限制移工轉換雇主(不論業別)、苗栗政府禁止移工外出似乎暗示「移工就是病原體」,到本文討論疫情期間限制移工轉換業別的政策施行背後「因為家庭雇主缺工所以限制移工轉換業別」的邏輯概念,皆傳達相當台灣利益本位的訊息。勞動部在修法解釋中單單「據雇主、仲介公司及地方政府反映」而調整移工政策的說詞,缺乏具體數字和針對長照問題的結構性檢視,不僅說明勞動部只單方面重視「台灣人」的想法,更顯示在勞雇權益衝突時,與其兼顧雙方,寧願犧牲移工人權成全雇主及仲介,而沒有通透全盤面對長照問題的永續計畫。


本文讀者不妨試想,如果疫情間的台灣人,面對疫情變局無法調整工作、追求更好的機會,會是什麼感受?移工在疫情前沒有完全轉換業別自由的情形已經違反國際精神,卻在國際疫情期間更加緊縮,除在近年移工權益的進展上大退一步以外,也可能造成移工尋求合法管道轉換業別無果,改以失聯方式進入非法市場的可能性,而對台灣防疫產生更多挑戰。此外,民間團體與人民代表對於「洗工」是否必然導致「缺工」認知迥異,移工團體認為移工聘僱「供不應求」、勞動部又無法拿出數據佐證移工引進減少必定導致市場無法填補需求,為這次政策更改的正當性打上一個大問號(聯合報 葉冠妤;NOWNEWS 李芷涵)。台灣自詡,也相信,我們是一個多元社會、民主國家,一次次的政策調整及施行又向國人與世界傳達什麼訊息,值得慎思。

 

參考資料:


葉冠妤(2021-08-29)移工跨業轉換 即起增限制。聯合報https://udn.com/news/story/7238/5706719



歐碧薇、孫窮理(2021-08-10)禁跨業轉換 反映家事移工老問題:法律保障何時才有?焦點事件https://www.eventsinfocus.org/node/7146443


楊文君(2021-08-10)移工團體籲人權會徹查 勞動部澄清:從未禁止移工跨業別轉換。中央廣播電台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08088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N0090023&FLNO=8&ty=L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八條條文對照表。檢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298789&lan=C&type=1&date=20210827


勞動部(2021-06-08)110年6月6日起,暫停移工轉換及產業移工調派。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9729/


勞動部勞力發展署 綜合規劃組(2021-06-2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勞動部未禁止移工休假或外出。勞動部勞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949874E4899E18ED&sms=59A1456A835E6B2A&s=3EAD497209CB3536

 

責任編輯:吳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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