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的新聞彙整簡單地講述了日前三重警方針對移工執法過當的事件,警員因為看護工的一個眼神懷疑對方逃逸,將其拘留,調查確定逮捕錯誤後還「丟包」人家。究竟,警方能不能因為「確認過眼神」就將他人上銬逮捕?難不成住在台灣,一定要隨時準備身分證明「自證清白」嗎?看完新聞彙整與延伸閱讀後,由筆者帶你進入更具深度的探討吧!
警察杯杯好正義?盤查民眾得有犯罪懷疑和說理
大家在新聞上甚至是電影、影集上可能都看過警察「盤查」嫌疑人士、最後成功逮捕犯嫌的案例。普羅大眾可能也多少因此對於警察「行使職權」、「進行盤查」產生一種「英雄氣息」的形象。不過,警察到底在什麼情況能針對民眾,或是外國人(移工、他國學生、觀光客)進行盤查呢?
過去在另一樁警察盤查爭議事件的評論中,曾任檢察官的 吳忻穎博士從法律面為我們整理出六大警方進行盤查的先決條件。吳博士提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的規定,筆者整理,警方需在有「合理懷疑犯罪」、「掌握足夠證認為有犯罪可能」或「未經同意出現在限制場合」者;吳博士則是整理「警察只有在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與犯罪有關』、『有人身危害』的情況下,才能對特定民眾進行盤查。」
程序方面,《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亦明文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可知警察行使公權力盤查民眾之時,警方自己亦有取得先決條件(產生有證據之犯罪嫌疑)和表明身分、告知盤查事由之義務。
我是外國人,所以倒垃圾也要帶證件?
本次事件發生於當事移工出門傾倒垃圾之時。大家可以試想,身為本國人的我們從事如倒垃圾這類日常瑣事,是不是極少確認是否攜帶身分證?運用同理心的話,可以完全理解當事移工未隨身攜帶居留證是情有可原、再正常不過。然而,身為外國人的他們,在法律上有沒有隨時攜帶身分證明的義務呢?
在針對此次事件做出的評論中, 吳忻穎博士特別討論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的解釋與實務使用。這項法條規定14歲以上之外國人「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然而實際的適用需考量現實情況,如吳博士所述不可「望文生義恣意詮釋」。退幾步來說,即使想藉第一項應隨身攜帶證件之規定索要證件盤查或帶回警局釐清身分,也必須符合28條第二項、「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一開頭,即是上述第六條確立盤查民眾之先決條件的要求。
績效制度下的警察壓力 移工「好欺負」被針對
台灣的警察制度有著十分複雜的歷史,威權時期就有著因為高層需要立即「破案」給社會交代,而有凌虐、刑求強迫「嫌疑人」認罪的歷史。警方與政府的關係密切、警政機關上下層級分明,需要給彼此交代,遂產生這種無中生有、欲加之罪的背景及習慣。即便近年刑求逼供的案例已經很少為社會所聞,但這個歷史脈絡產生的「績效制度」仍然困擾台灣社會。
績效制度讓部分警員更肆意挑戰法律規定中的灰色地帶,但隨近年社會上法學討論及意識建立,本國的、受中文文化主流眷顧的台灣民眾恐怕並非那麼好對付。基層員警需向上級交代的壓力更難得到紓解,才轉往相對文化弱勢的外籍移工找碴、碰軟釘子。
回到此次案件,三重警員盤查看護工時以「眼神飄忽」為由踏入犯罪懷疑的灰色地帶,而此灰色地帶的建立又是源自「眼神飄忽 → 失聯移工;失聯移工 → 犯罪嫌疑」這建立於純粹刻板印象甚至是種族歧視的思考脈絡。若非移工朋友和相關團體、關注的台灣人、媒體出聲打抱不平,天曉得這名員警是否還會繼續刁難下一位移工?
-
警察藉著文化歧視來衝高實質利益,透過激進手段提升自我價值已成事實,應從體制文化去檢討,從高層的"鼓勵"(中和警好讚)到基層的警民互動(鼓老師、踹頭吃慶記)都該要去詳細檢討和架構改革(員警不足的法律教育、荒腔走板的檢警關係與績效制度)。
喬治歐威爾1949的《動物農莊》中寫道:「所有動物生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All animals are equal, but some animals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透過這句話檢視本次事件,筆者認為,台灣生為民主法治國家,執法人員連現今憲法高掛的平等大字、族群間文化尊重都做不到,甚至利用體制與壓榨換取個人績效利益,十分諷刺。
以《動物農莊》的另一句話做結語:「拿破崙豬永遠是對的。」
吳忻穎(2021/4/26)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聯合新聞網 鳴人堂。檢自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14634。
全國法規資料庫,《警察職權行使法》。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
吳忻穎(2021/8/30)為了績效而歧視?三重分局上銬移工案:再談警察盤查實務問題,聯合新聞網 鳴人堂。檢自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708635。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出國及移民法》。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32&flno=28。
喬治.歐威爾。《動物農莊》
責任編輯:吳宇翔、廖得愷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