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七月,有一名逃逸移工因就診時檢測出帶有HIV病毒,上報後遭雲林衛生局通報移民署專勤隊查獲。這名移工來台後逃逸,且因與他人的財務糾紛挨告詐欺,未到案說明而遭苗栗地檢署通緝。
新聞一出,失聯移工染愛滋的新聞立即佔據各大版面,標題各自辛辣、潑灑—「抓到了!印尼女移工染愛滋啪4男 墮胎不成還全台趴趴走 今晨桃落網」(中時)、「懷孕女移工染愛滋!每周「找4男友壞壞」全台趴趴走 桃園找到了」(ctwant)、「印尼花蝴蝶劈4男染愛滋 昔清純今模樣曝光」(三立)······。媒體固然有針對公眾事務的報導權,但如今案例涉及個人私生活、愛滋病例等隱私,在具體接觸尚未釐清前,媒體大張旗鼓地拿此事做文章,不知有何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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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工否認交往四男 衛生局有通靈能力?
第一個吸引筆者目光的,是這篇報導裡的敘述,其內容的先後順序不禁讓筆者懷疑,衛生局是有什麼高人指點或通靈寶玉,才能得到「四個男友」這種資訊。節錄其報導如下:
「經過追查,衛生局發現女移工不只冒用同鄉身份,在嘉義竟還有4名男友,且他們固定每周發生性行為,完事後還有錢拿,擔心感染會擴大。所幸移民署專勤隊今(12日)凌晨在桃園找到女移工,目前正訊問中,之後將進行抽血檢測,再移送苗栗地檢署。」
若報導脈絡屬實,該移工在遭院方檢測出帶有HIV之後向衛生局上報,衛生局委託專勤隊,再找到當事移工本人,那為何衛生局有得知移工交往內容的能力呢?除非移工於就診時向院方透露,否則這個時序想起來真的是匪夷所思,衛生局竟然能在不接觸移工本人的情況下如此熟稔他的交際狀況。而移工到案說明後,卻又矢口否認交往四個男友之情事,莫非斗大的標題到頭來是子虛烏有的抹黑?
🎀 醫院可以幫我測愛滋?
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醫院能於牽涉到輸血、製造血液製劑、器官移植、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等情形時,未經病患同意自行進行愛滋篩檢。而孕婦則是受「孕婦免費全面篩檢愛滋計畫」照顧,能申請衛教、諮商、抽血篩檢一條龍的愛滋篩檢服務。
回到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知道懷孕產檢時直接連帶愛滋篩檢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故移工於懷孕就診時是否有要求進行愛滋篩檢,就成了本案例合法性一環的重點。若移工防疫知識足,在產檢時連帶要求進行愛滋篩檢而得知帶有愛滋病毒,自是美事一樁(先不討論知道染疫後避免查緝而繼續逃逸之情);若移工並未申請愛滋篩檢而仍遭檢出愛滋病毒,則檢測之事實即為非法之情事,對患者的隱私權及連帶報導曝光後的人格權是莫大的傷害。
🎀 遭查緝是為逃逸、為詐欺 而非為愛滋
政府自然是沒有因為愛滋病史而查緝人民的權力的。此次查緝之情事固然是源自該移工逃逸失聯、捲入詐欺之事實,染疫愛滋只是增加了查緝的急迫性,以彌補失聯移工造成的破口。然而主流媒體將查緝之實以愛滋、私生活混亂來包裝,其實是有違法律規範與政府建議的。
依據疾管署愛滋侵權案例解析手冊的說法,雖認可媒體的報導自由受憲法11條之保障,但面對愛滋相關之情事「仍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規範」,小心處理病患之訊息。此外,該手冊亦建議「愛滋感染者的身分與該案件無關時,應減少報導內容涉及愛滋字眼」。此案為例,移工遭查緝之原因與染疫之實未有直接之關聯,主流媒體在愛滋的報導上大做文章,與政府的建議可說是大相逕庭。幾篇報導更揭露當事移工的長相及個人資料,實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揭露個人資料足以使他人推斷其身分」之規範,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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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無論從新冠肺炎(武漢肺炎)或本次愛滋事件來看,失聯移工面對醫療資源有限所造成的健康衛生漏洞甚巨,若非本次篩檢出移工染疫,不知道專勤隊會不會以同樣標準加緊尋找失聯移工。而面對語言障礙與資訊管道之落差,移工在整個懷孕篩檢到消息曝光的整個過程,是否知曉自己身為病患所擁有的權利與救濟途徑,也讓人堪憂。許多報導充滿著誇大造假、違法之疑慮,若未有進一步查證,根本可謂是一種針對少數族群的霸凌。
責任編輯:吳宇翔 Jackson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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