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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倫為我們上的課 台灣職災救濟的漏洞與墊償制度之介紹

已更新:2020年10月16日

日前,一泰籍移工—拜倫的離開掀起了一陣針對台灣長存的勞工職災救濟的討論與關切。


而在探究拜倫及其他許許多多的移工職災案例,更或台灣本土勞工之工殤及台灣現行職災救濟制度之前,讓我們先看看整個職災救濟的系統如何運作。


當職災個案發生時,勞工應攜帶證件並以職災勞工身份就醫,領取門診收據,即可減輕醫療費用的負擔及領取住院期間膳食日半數之補償。之後申請勞保給付時,須雇主於申請書蓋章簽名方可申請。然而,許多我們看不見的受災移工案例就是於這申請職災賠償的第一關卡便被受阻。


而針對職災傷病給付,勞工須符合「因其職業而罹患傷病且須住院、看診抑或在家休養,進而無法工作且未領到原有薪水」的資格,符合即可領取最多兩年的給付。因此,若此勞工之職業傷病經治療後仍被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其可領取失能給付;而失能給付又劃分為二給付種類—「失能一次金」及「失能年金」,領取資格又因應個案是否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而有不同。甚至若個案被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將不可再被列為勞保的範疇內,且將領取失能年金抑或一次請領全額失能給付。


然而在這些法規下還是有些能被雇主或資方操縱的漏洞:


1. 高薪低報

希望職工中心主任劉曉櫻曾指出:『部分雇主即便依法納保,也可能有「高薪低報」的情況。』由於職災補償的金額裁量的基準是勞工原本的薪水收入,高薪低報將使得勞工發生職災時,能領取的保險費用也較低,間接地有損勞工權益。


2. 自家車載移工

部分雇主會利用自家客車承載受災移工前往醫院就醫,以不留下正式醫療紀錄,造成日後移工求償時遞交相關文件之一大阻礙。


3. 脫產/另成立公司

部分工廠負責人會因想要規避幾百萬元的人事賠償,而轉移資產到親屬名下以宣告破產來避免負擔龐大的賠償移工的醫療費及公司因此金流不轉而倒閉的疑慮。此脫產行為在移工職災案例中屢屢發生,且已使眾多移工無法受到法定制度下應有的賠償。


4. 證據蒐集

由於勞工局於職災認定過程相當嚴謹,且受災勞工必須證明「傷害」與「工作場所」的因果關係,許多雇主會因不想承擔責任而拒絕遞交監視器檔案,歸咎於勞工本身操作不當等因素。



而拜倫的故事便是典型的受災員工因雇主有在法律權責上有疏失抑或鑽取法律漏洞而權益受損的例子。根據拜倫自述,他於2019年7月16日工作時,被台籍同事指示去操作起重機時不慎遭鐵片撞擊; 拜倫本人於翌日在雇主未向勞工局通報的情況下,因過度疼痛在其他移工的陪同下送醫。拜倫因傷勢過重而餘生只能仰賴家人照護,然而,拜倫雇主卻拒絕調解賠償並認為拜倫的工殤並不應歸咎於工廠本身,而至今雙方仍未調解成功。在這幾句短短的事件簡述中,我們便可以看到拜倫的故事不僅反映出許多雇主針對勞工職災大多採取不通報不關心的因應措施,也多以職災歸咎於員工本身,卻未考量到許多3K產業勞工皆為不熟悉中文文字的外籍移工,就算工廠本身設有操作指示安全標示、抑或同事有教導,移工也能未必全然地安全操作機台。


而因為拜倫的離世,職災的「墊償制度」之倡議也受到關注。而台灣現在雖有避免雇主脫產的墊償制度,但卻僅限於針對薪資上的補償,並未針對職災的補償責任做規範。


現行墊償制度概括而言,為避免雇主歇業、清算抑或宣告破產,應於雇主支付的薪資中提取一定額度作為墊償基金,再於雇主無法支付薪資時賠償給勞工作為權益保障。這次倡議的「職災墊償制度」,其精神為由政府先行代資方賠償勞工,以讓勞工能領取賠償費,因應即將面臨之醫療費用及其他生活所需要調整之處,爾後,政府將會另行追溯資方應負的賠償責任。


如上述,我國目前職災補償救濟制度存有諸多問題,造成移工甚至是台灣本土勞工,不論是在工資抑或是治療上權益受損之疑慮。 此外,現今多工廠的危險警示標語缺乏移工熟悉的文字,也未提供充足教材及翻譯,構成移工失能職災案例近年來不減反增的關鍵原因。全國每年大約有300名移工在等待勞保局職災失能給付的情形,更點出了移工失能職災發生極為頻繁。諷刺的是現今制度及裁罰仍未具實質強制性,卻期待受災移工能於訴求管道有限的情況下主動申訴,尋求救濟,更彰顯勞動部之職災補償救濟制度極需改善的空間。


參考資料一覽:

 

責任編輯:王伯琳 Pauline Wang 、吳宇翔 Jackson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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