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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移工職務有區別 捍衛權益知識要普及

相信不少讀者朋友都有經歷或聽說過,自己或朋友家聘雇的移工常常為家裡燒出一道道佳餚,照顧長輩也不遺餘力、從未喊苦。不過,家庭移工具體的職務有哪些呢?遛狗、幫忙雇主事業有涵蓋在移工的職務範圍內嗎?受聘照顧需要幫助的家中長輩,是不是也該連家裏其他人的菜餚全數包羅呢?所謂的「許可外工作」到底是什麼?而現行的法律制度及執行,又立下了那些限制、或造就了哪些漏洞?



 

👨‍🍳 什麼是「許可外工作」?「家庭看護」與「家庭幫傭」有什麼不同?


根據新頭殼的報導,在今年 5/1 勞動節時台灣移工聯盟召開捍衛移工權益的記者會中,有一位印尼移工珊蒂控訴,自己以「家庭看護工」的身分受聘,卻要同時負責「打掃雇主的家、洗全家衣服、幫全家煮飯等」,此外亦有其他不合理待遇。許多讀者可能認為,家裡聘雇的移工照顧長輩之外,同時愛屋及烏,照料一家老小,再常見不過。然而,上述的故事恐怕已經違反《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的相關規定了喔!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的第三條係針對《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的條文中所羅列移工可能從事的各項職位的負責職務明顯規範,來台工作的移工亦可以參照此條文了解自己的工作內容為何。而其中即對於「家庭看護」和「家庭幫傭」兩種聘雇身分不同的職務內容,做出了區隔:


  • 家庭看護: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 家庭幫傭工作: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於是我們可以知道,「家庭看護」與「家庭幫傭」在職務範圍的認定上是有區分的。「看護」一職只幫助身心患者或病患從事與打理生活中無法自理的事務;而「幫傭」則是以家庭為單位,協助一家生活起居需要他人協助的部分。而根據我國《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雇外國人,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希望保護移工「不在其位,就不必謀其政」,也避免移工缺乏相關職務之專業時,不小心傷害到雇主或被照顧者的權益。


👨‍🍳 申請看護需要「巴氏量表」?什麼又是「巴氏量表」?


隨著台灣社會的高齡化,不少家庭也漸漸開始產生聘請外籍看護的需求,而為了避免有心人士濫報申請看護之需求以從事許可外工作、間接影響台灣勞動力的組成,政府對於申請外籍看護有 A、B、F、G、H 等不同限制,可參照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深入了解。那麼,其中申請資格的 A 項的專有名詞「巴氏量表」,指的又是什麼呢?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暨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透過對「進食」、「個人衛生」、「如廁」、「洗澡」、「穿脫衣服」分類中的各項能力進行評分,來評估患者在日常生活的生活自理能力,越高分代表自理能力越佳。現行台灣對於巴氏量表評分的認定,規定 35 分以下(80 歲以上患者 60 分以下)方可聘雇外籍看護。是故並非當雇主想聘雇外籍看護即可聘雇,必須真的有需求才行。


👨‍🍳 法律看起來很完備、通報專線也設立了,移工權益應該已經獲得完善保障了吧?


這些法律條文的保障,明顯規範了不同類別移工職務範圍、對於申請看護之限制也明確規範;政府甚至還設立了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期望幫助移工上報職場上不合理的對待,這樣看起來,台灣對移工權益的保障真的好棒棒?其實,台灣政府為了保障移工人權,確實設立了許多的法律及應對措施,但每年移工與雇主的勞雇問題仍然頻傳,移工受虐、遭不合理待遇的狀況也是時有所聞,究竟,問題是出在哪裡了呢?


移工在一系列手續後成功來到台灣,最先受到的積極法律保障可以說是於移工機場服務站進行的入境法令講習。然而,一篇 1095 於 關鍵評論網 的評論中提到一名移工朋友的親身經驗,表示在長途的旅行後,再聆聽勞動部「多語言輪流」、「100多人擠在同一教室」的法律講習,效果根本不彰,「只想要趕快跑完文件後,早點了解台灣的工作環境、老闆、宿舍…。」這樣的課程安排,將原本設立機場服務站於第一線積極保障移工法律權益的美抹殺得一乾二淨。更有些仲介公司直接壟斷移工受法律講習的機會,形成勞雇之間的資訊不對等,移工不知道自己如何受法律保障、不良仲介卻可能藉此以「遣返」之可能威脅移工服從指令,進而造成違法雇用、甚至虐待的悲劇。

 

筆者認為,台灣現行的法律與政策執行雖以「新南向」及「人權」、「人道」為方針,但施行細節上的思慮不周,確實造成移工人權受到侵害的更多可能。在 107 年 7 月立法院刊登【外籍移工困境問題之研析】中,即提及移工工作內容「與申請來台工作名義不符,很多看護移工申請來台是做照護工作,但因住雇主家,常被當成幫傭使用」之情,為一在台移工面臨之困境。而面對移工所受國內法律知識不足,立法院建議「相關機關應定期辦理外籍移工訪查、法規宣導」。然而除增強法律知識推播(如電視廣告、移工母語廣播節目)之外,勞動部似乎仍未建置「定期訪查移工」或「週期性強制法律宣導」等制度健全移工權益。希望政府局處與相關單位能夠改善此一細節,也請讀者若有發現周遭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時,能適時提醒移工與雇主相關的法律概念!


參考資料:

黃姿華 (2018)。【外籍勞工的工作是負責照顧阿公,但常常要煮全家人的飯或是幫忙做家事,這樣外籍勞工可以申訴嗎?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應該如何界定? 】。檢自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222?fbclid=IwAR0lgSvz3m81Gc7F6CEnQcDDvWYDQQ6g-VYDa9lz132FwDmAkkWR1K3uqWE#footnote-3(2020-08-12)


周煊惠(2020)。【小英曾承諾保障移工權益 民團轟:都要第二任了 連影子都沒】。檢自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0-05-03/400855(2020-08-12)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無日期)。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9&flno=3(2020-08-12)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無日期)。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7(2020-08-1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如何申請外籍看護工】(2020)。檢自https://healt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43E5C5FAF8B5828&sms=E13B8A974C8B2833&s=C57836778F22C392(2020-08-12)


愛長照編輯團隊(2017)。【長照服務、申請外籍看護都需要「巴氏量表」!別忘了還能申請「在宅鑑定」】。檢自https://www.ilong-termcare.com/Article/Detail/824(2020-08-12)


1095(2020)。【如何到夢想的彼岸?尋找移工們的遷徙地圖 面對高額仲介費、教育培訓不足與資訊落差,移工來台工作除了勇氣,也需要運氣】。檢自https://www.thenewslens.com/feature/1095migrantworkers/132014(2020-08-12)


立法院,【外籍移工困境問題之研析】(2017)。檢自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71808(2020-08-12)

 

責任編輯:吳宇翔 Jackson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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