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這些移工在台灣面臨到的一些適應問題前,我們要先對我國政府的政策做一些最基本的認識。
基本的政策準則總共分 6 大點:
1. 保護國人的就業權益
政府開放引進外籍勞工,是基於國內勞力不足。因此,這些移工應是補充性,而非替代性。所以,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前,必須先在國內透過政府設立的就業服務機構和報紙刊登求才廣告的方式,公開招募。無法募足時,方才能提出申請。
2. 防範外籍勞工成為變相移民
由於台灣地區地狹人稠,沒有能力再容納外來移民。因此在法令上限制外籍勞工在我國受僱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年,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勞動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另外,移工在工作期滿後必須返國,並不得再受僱來台工作。
3. 避免外籍勞工造成社會問題
為防範外籍勞工引進可能造成的社會問題,外籍勞工必須經其本國政府當局證明行為良好,且必須具有經我國衛生機關認可的當地醫院體檢合格證明,才能取得工作證。
4. 不得妨礙我國產業升級
外籍勞工如果源源不斷地進來,產業界會養成對外籍勞工的依賴,且在生產成本的考慮下,很可能放棄產業升級。所以,對外籍勞工的開放,政府採限業限量,使外籍勞工的引進不治阻礙或延緩產業升級。
5. 限制外籍勞工輸出國家
為方便管理外籍勞工的來源,目前政府同意我國雇主引進外籍勞工國家為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越南及蒙古等六國。
6. 非法外籍勞工不予就地合法化
對於非法外籍勞工,必須繼續積極取締,並不得予以就地合法化,以維持法律的尊嚴與公平性。而從民七十九年至今,國內缺工現象已趨緩和,因此政府也開始採取將外勞配額逐年縮減。
隨著以上政策原則實施數十年及法規的持續更替修改後,政府、雇主及移工三方也逐漸邁向更穩定協調的關係;然而,以上政策準則也衍生出判定移工人口數過量與否之困難性、移工權益受損之疑慮及外籍移工個案之合法性等問題。因此,針對現今政策,筆者有以下建議:
1. 人力引進之總量管制
由勞、資、政三方及學者專家,定期就外來人力引進總量討論及研擬,以期藉由總量的訂定,達到勞工權益保障與經濟發展兼顧的目的。
筆者認為,外籍勞工的數量對於台灣勞動市場的影響,是人力政策上最容易受到批評的一部分。雖然以上事項可以讓政府確切的掌握住勞力需求,並且能夠因為資訊充足而引進恰當的外籍勞工。但若需要真正落實,值得考慮的包括「政府有多少預算做這樣的事情?」、「這中間是否會有企業為了節省人力成本,和政府官員間有利益輸送?」等問題。這樣的制度能落實與否,更取決於在花盡預算後,是否真的可以保障本土就業率的上升?
另外,流入黑市、逃逸的外勞,政府也是防不勝防。關於這些因為不合法而工作被剝削到幾近無人權的外籍勞工,政府也應該有所行動。不只是亡羊補牢般抓非法行為,而是找尋方法(例如提前為契約即將到期的移工做離開的準備,並且採取對私人仲介懲處等等方式來杜絕)。
2. 加強勞動檢查,保障移工權益
加強勞動檢查,以避免藍領外籍勞工勞動條件受到不當待遇,以進一步保障本國勞工的工作權益。由於藍領外籍移工依照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3條規定,在下述原因—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技術上讓勞工無法繼續工作、工廠關廠不能營運或雇主不依契約付薪水—還有其他不能歸責給受聘僱者的事由之外,未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移工不得更換雇主。鑑於上述事由的發生機率較低,政府機關主動稽查勞工條件的動機也較少,進而衍生出的移工勞動條件受損而未被改善的機率將大幅提升。因此,在現今的法規下,藍領移工的勞動條件需更多的定時稽查,以保障移工權益。
3. 落實非法外籍勞工的查察與查緝工作
提昇勞動檢查機構與警政機關的人力與能力,以落實非法外籍勞工的查察或查緝,避免非法外籍勞工對社會治安產生不利的影響。此外,更重要的是平衡勞動局檢查機構及警政機關在查緝的權力及對移工施法的輕重程度,進而保障本國勞工與合法外籍勞工的就業權益及人身安全。
我國政府引進外籍移工已數十年餘,即使現今的法律條文並未全然完美 沒有顧全到每一移工的權益,即使部分移工個案的合法性及查緝工作難以全然解決,但無論是這些法條與政策,或是移工族群對於台灣帶來的貢獻,都是不容忽視的。
責任編輯:王伯琳 Pauline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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